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现决定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为省局稽查局查办的拟罚款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本标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各市、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在各市、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前,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合并时明确具体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6-15 为进一步深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精神,以及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相关要求,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合并组建为“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为确保组建后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序开展工作。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辽宁省通信行业协会等19家单位符合规定条件,拟确定为我省2018年第一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现将名单进行公示,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于2018年6月2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扣缴客户端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报备。
本标准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各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在各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前,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合并时明确具体标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对清单内容做好解释说明和配套细则制定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将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更新我市惠企政策清单相关内容。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行业平均盈利水平,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进行了明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了公平税负,使全市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市税务局要求各县、市(区)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所得税核定工作相关信息的沟通、交流,并定期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纳税人实行自行贴花方式的,如有不符合辽地税函[2005]288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印花税征收方式及核定比例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列举行业的经营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原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和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共有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本溪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方CA证书收费整改工作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7月25日起,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将停止使用现有的CA证书,不再使用CA证书登录方式及实时划款校验CA证书等功能。纳税人通过用户名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方式登录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现将委托代征印花税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县(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系统涉企软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8]76号)要求,辽宁省税务局建立了本省涉企免费软件清单和涉企收费软件清单,在此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如发现涉企软件管理问题可通过12366税务热线电话进行举报或本网站进行投诉。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我们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编写了《沈阳市纳税人办税指南》(以下简称《办税指南》,政策截止期为2018年6月30日),供广大纳税人查阅使用。今后如总局、省局、市局出台的新文件或新政策与《办税指南》不一致的,应以新文件或新政策为准,我们也将及时对《办税指南》进行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系统涉企软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8]76号)要求,辽宁省税务局建立了本省涉企免费软件清单和涉企收费软件清单。因取消了收费CA认证软件等原因对清单进行了调整,在此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分别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均不得超过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为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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