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为了向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现将相关运维支持电话通知如下:运维支持电话:12366,024-23205098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依据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实现了界面标准、业务标准、数据标准、关键创新事项四个“统一”,是智慧型的电子办税平台。其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互联网新技术,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综合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您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根据您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当月来不及采集相关信息,可以在年度内以后月份补采信息后补充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
凡在2018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文件的要求,省局将按照公告内容对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重新开发和改造升级。
由于我局环境资源空间不足,导致货运税控系统出现故障,无法调取电子发票和卷式发票信息,影响了增值税一窗式比对业务,税务机关前台或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暂时不能为税控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预计2019年1月8日8时恢复。
随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的上线,访问量持续增加,业务量持续增长,为确保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更好地运行,我局将于2019年1月6日(星期日)23:00至2019年1月7日(星期一)02:30对系统进行扩容升级。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如果纳税人的住房贷款符合规定,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您的问题,不要纠结于是不是首套房,而应去贷款银行确认自己的房贷利率是不是首套房贷利率。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将于2019年1月18日18:00-22:00期间进行金融城域网网络设备变更工作,期间可能会导致部分纳税人无法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缴纳税(费),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为适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需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将本月纳税申报期限由2019年1月15日延长至2019年1月18日。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为保障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运行稳定,不断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我省将在1月19日22:00至1月20日02:00进行ITS局端和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环境的升级。升级期间将不能办理相关个人所得税业务。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发布)进行修订,将“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税务注销事项” 纳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2月22日24:00时至28日24:00时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并库升级,期间暂停对外服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并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反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今年2月份开始,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定期定额户除外,下同)不再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均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简称“ITS系统”)办理申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文件规定,现将我省2018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纳税人名单予以公示。
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规范网站域名,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域名变更为liaoning.chinatax.gov.cn,特此公告。
我们真诚的期待这本手册能够成为搭建在税企之间的“连心桥”,希望广大纳税人对手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在今后能够进一步完善、改进。纳税人朋友们可以通过辽宁税务官方网站下载相关资料。
对“证照分离”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证照分离”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可减半申报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截止到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已经完成1-5批,累计52家商业银行网签三方协议测试工作,实现了全省所有银行网签三方协议全部落地,为我省营商环境建设,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税费缴纳服务。
根据《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原辽宁省财政会计事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建成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3号)文件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将2019年5月申报纳税(费)期限调整为2019年5月21日,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申报纳税(费)事项。
目前,辽宁省税务局面向纳税人、缴费人在用的涉税软件包括: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和社会保险费管理系统等,均为免费提供使用的涉税软件,辽宁省税务局不会向您收取任何费用,不搭载任何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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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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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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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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