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功能优化同时涉及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和客户端两个办税渠道,其中网页端涉及税费申报缴纳、申报信息查询、综合信息报告、其他服务事项、常用功能、我的待办等6项业务功能;客户端涉及税费申报缴纳、申报信息查询、发票使用、我的待办等4项业务功能。
为确保您在停机升级期间能够通过开票系统正常开具发票,请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在互联网在线状态登录一次税控开票系统,确认离线开票时限和金额已自动下载完成;请在停机后开始使用离线开票,以保证有足够的离线开票时限。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您在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时,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在资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人员直接办理,并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您。
为避免影响您正常开具发票及办理其他业务,请8月属期及以前逾期未抄报税的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14日17:00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未及时办理的,停机期间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税申报、海关完税凭证信息报送、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
房产信息中包含产权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房产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参照投诉受理和调查程序,根据调查结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予以处理。
每年12月底,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该年所有申报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并制作花名册,以备查询。同时,将享受政策人数、人员名单、补注情况等信息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为企业办理迁移手续。各区、县(市)政府不得违背企业意愿,变相施压阻止企业正常迁移。禁止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
为全面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对于本通知出台后仍出台、执行先征后返或变相先征后返补贴政策的地区,一经查出,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将在年终结算时相应扣减该地区财力和专项补助。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此次功能优化同时涉及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和客户端两个办税渠道,其中网页端涉及税费申报缴纳、用户信息查询、发票使用、其他服务事项等4项业务功能;客户端涉及税费申报缴纳、用户信息查询、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等4项业务功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2019-12-23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
自3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按新调整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自行申报缴费,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请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确认。2020年1、2月份按照原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执行。
首先,办税人员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进行实名注册,然后在您单位税务登记中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再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WEB端进行办税授权,授权后的办税人员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扫码实名登录扣缴客户端办理业务。
严格落实农民合作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减税降费落实力度。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开展政策辅导,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办税相关证明资料,为农民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社保经办机构结合预算,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至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为助力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化服务资源,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成立个人所得税志愿者(以下简称“个税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业务专长,开展个人所得税公益宣传辅导活动,助力年度汇算工作平稳实施。
自2020年1月8日起,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不需到办税大厅办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要求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我们建议广大纳税人尽量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最大可能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产生交叉感染的风险。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纳税(缴费)人的生命安全和办税权益,我们将切实做好办税服务场所的通风、消毒等防控工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畅通24小时热线电话(8890000或12345)和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等网络诉求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用工信息平台作用,多渠道为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创造条件。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申报时须注明本企业所属行业。
失业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冋失业金标准的95%执行,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的领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生育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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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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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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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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