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厅“有诉即办”服务专区受理内容:1.纳税咨询;2.办税指南;3.服务投诉。受理方式: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有诉即办”服务专区现场受理。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的规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排污费、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费、海关收费等收费项目的相关收费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
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税收减免审批分为: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无弹性减免税审批。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具有一定弹性或浮动性特点,审批结论不唯一的减免税。
从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内函价值,把“执破融合”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增强做好“执破融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执行和破产互相促进、互相提升。
纳税人2022-2024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税前扣除。
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7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42件。现将《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河南省财政厅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按照我省综合征管系统业务需求,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除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报送备案资料外,还应按照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63号)规定报送纳税人备案申请、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两项资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2年度第一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为认真贯彻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体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
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牵头单位和部门责任分工,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并在3年内至少组织1次政策落实情况效果评估。并按照要求每年向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报告情况。
请广大行政相对人及时预防、纠正自身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防止和减少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实施、规范高效的原则。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负责查处的基层局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职责和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购房人无法通过手机申请补贴的,请携带房屋所有人身份证、I类银行卡、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
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支撑,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对企业信息和政策要素进行快速精准匹配,实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通知》第(五)条提出的“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2008、2009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具体减免税审批按照“辽地税发[2008]11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开发产品完工后,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时,应扣除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同意我省税务部门在发放《税务登记证》时,继续按辽价发[2006]115号的规定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即:每套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压模6元(或正本外框10元)。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2008年和2009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合计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亏损额。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及上市公司不适用本规定。
“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等四类清单事项共计14项,具体为:不予处罚事项8项、从轻处罚事项3项、减轻处罚事项3项。我厅没有不予强制事项。
各稽查局在纳税检查中,应重点对已审批减免企业的亏损情况进行检查,一经检查发现纳税人虚报亏损的,由稽查局按规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加收滞纳金,给予相应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归集。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退税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为老字号企业配备首席税务服务官,提供“一户一策”“一户一档”精准服务。
支持设计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设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评价备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设计企业,对其研发费用按照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未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在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形时,也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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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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