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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价函[2009]41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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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5:38 |
| 信息简介: | 同意我省税务部门在发放《税务登记证》时,继续按辽价发[2006]115号的规定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即:每套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压模6元(或正本外框10元)。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