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大地税函[2009]8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大地税函[2009]8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5:38 |
| 信息简介: | 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2008年和2009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合计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亏损额。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及上市公司不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