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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人社规 [2022]1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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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5:36 |
| 信息简介: |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归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