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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大地税函[2009]77号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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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5:39 |
| 信息简介: |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开发产品完工后,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时,应扣除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