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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价发[2009]34号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五点一线”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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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5:46 |
| 信息简介: |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的规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排污费、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费、海关收费等收费项目的相关收费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