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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发[2008]203号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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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8:33 |
| 信息简介: | 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受理的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的,受理的征收机关要填写《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见附件)报市局财行处备案(二份),由市局再将相关信息转交给欠税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