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22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因经常签订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签订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统一为一个标准,每年缴费额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由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公布,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年最低缴费标准。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精神,经六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各类普适性税收优惠政策,如公益性捐赠按年度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慈善信托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按规定享受。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其个人账户资金随之转移。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持续推进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降低企业负担。出台年度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引导中小企业有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纳入留存电量、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
缴费人未能通过上述渠道成功办理缴费业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现场缴费。现场缴费应严格按照各场所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疫情期间建议缴费人尽量选择“网上缴费渠道”。
本规定所称民营企业投诉,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或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在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和终止过程中,认为我省国家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相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公平竞争权、知识产权等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各项权益,以及民营大型企业违约拖欠中小民营企业账款,向民营企业投诉工作部门主张权益保护的行为。
实施惠企纾困服务“精准办”。围绕惠企帮扶、援企稳岗、防疫补助、减税减负等,加快实现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推动“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2022年底前,建立惠企政策汇聚机制,优化“助企纾困”专区,从企业生命周期、行业领域等多维度,形成政策标签。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5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对个别企业破产涉税争议或重大事项需临时协调处置的,经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议,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召开破产涉税协调小组联席会议,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应当参加。
积极探索实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优化相关税收环境。对符合条件的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对企业在缓缴期间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明确为正常缴费。
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周期是指核定企业研发投入是否有增量的时间段。申报周期一般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个会计年度,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川渝两省市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加快相关证照在本地区应用推广,引导企业和群众积极使用,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在有条件的地区拓展应用场景及试点范围,尤其在试点地区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于民间借贷的私密性,对民间借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难度极大。为规范民间借贷,强化对民间借贷的税收监管,全市税务机关与检察院、人民法院密切协作,探索加强民间借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突破。
为保障税费收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和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自2022年10月28日起,在四川省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2年10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2年10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精神,现将经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21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三批)和2022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二批)公布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5月征期时已经申报享受免征1-6月房土两税的纳税人,在11月征期时必须提交1-12月的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或者由您自行更正1-6月申报信息并补缴相应税款。
鼓励有资质的服务型劳务品牌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依法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抓好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落实,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和改进新业态领域管理服务,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主体的政策预期,决定继续维持成都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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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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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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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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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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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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