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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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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18:18 |
| 信息简介: |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对企业在缓缴期间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明确为正常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