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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市监规发[2022]3号 四川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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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18:21 |
| 信息简介: | 本规定所称民营企业投诉,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或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在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和终止过程中,认为我省国家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相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公平竞争权、知识产权等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各项权益,以及民营大型企业违约拖欠中小民营企业账款,向民营企业投诉工作部门主张权益保护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