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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医保规[2022]14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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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18:24 |
| 信息简介: |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其个人账户资金随之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