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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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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18:26 |
| 信息简介: |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机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