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企业(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审核当月参保状态正常,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稳岗返还。
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认定具备破产原因。
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确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南京市禄口国际机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确定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无锡硕放国际机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服务有效期为合同生效后的2年。
发挥数据对业务工作的支撑作用,持续加强数据归集,夯实个体工商户数据基础。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优化年报服务、提升数据质量,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省软件行业协会分别作为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的申报材料接受单位。企业具体填报事宜可咨询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省软件行业协会。
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投融资力度,支持回收企业参加绿色融资主体认定评价。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提供的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管理模式。
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报销政策执行,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展,打破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推动银发经济政策、资金、信息等直达快享。鼓励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积极拓展银发经济相关业务,引导各级国有企业在养老领域整合重组优势资源,对相关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统筹考虑。
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清单管理。各市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内发生“六种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各市年度重点监管清单,制定年度重点监管计划。
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按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付的部分,由工伤认定决定书所列单位(或本人、近亲属)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未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各级人社部门应采取网络平台、公共媒体、线下交流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社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惠企纾困政策,加强宣传解读和典型激励推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推进扩面工作的良好氛围。
继续实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措施、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的规定。
此政策主要是进一步降低我市商业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相关金融政策,自主合理确定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对贷款已还清的购房人再次购买商品房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实施。
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本规定所称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208元提高至228元(含国家标准部分)。
加强科技创新企业名单和信息共享。完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省级再担保机构要发挥纽带作用,负责汇总和共享科技创新企业名单,并定期向省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名单内企业获得担保贷款情况。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扬政民〔2024〕4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失业金最低标准调整为1245元。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调整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标准通知如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665元。
各地要加大《常州市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宣传力度,创新方法,柔性引导,依法规范,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健康有序发展。
2024年税收调查开始了,请于2024年11月8日前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税收统计调查】完成数据填报。
建立跨部门联动服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推动公积金、住建、自然资源、公安、民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之间业务协同。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综合评价结果发布后,如A类事务所发生第二十一条相关情形的,则将其调整为B类;如B类事务所消除了被列为B类的相关情形的,则可以将其调整为A类,并按照得分进行分级。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24〕307号)和省注协《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会协〔2024〕141号)有关规定,省注协制定了《2024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获得2024-2026年度、2025-2027年度江苏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