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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人保工[2024]2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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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38:44 |
| 信息简介: | 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按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付的部分,由工伤认定决定书所列单位(或本人、近亲属)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未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