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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医保发[2024]45号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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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38:46 |
| 信息简介: | 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报销政策执行,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