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我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按照规定程序,现将变更后的2018年度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名单通告如下: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因征缴系统切换和数据迁移,2019年7月5日18:30至7月11日8:00停机期间,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各类参保登记业务(包括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变更、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暂停办理。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有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之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第十六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从7月1日开始,我市对201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进行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月最低673.6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月371元或203元,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相关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2019年7月27日至7月28日进行系统停机升级,在此期间,各类缴费场所(包括大厅窗口、银行、线上支付APP、委托代征单位等)将暂停办理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社保费征收业务。
为台资企业项目提供基本建设全程“一条龙、保姆式”服务。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招商项目,可代建定制厂房或科研办公用房,作为股权投资、租赁或由企业先租后购;对租赁标准厂房或科研办公用房的,在租金上给予优惠或补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八十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此次核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是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准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实在在享受改革优惠红利的重要服务举措。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信息化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构建特色办案流程,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要结合量刑规范化改革,出台更多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适时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则,细化刑罚特别是非监禁刑适用标准,提高刑罚裁量的科学性。
2019年8月23日18:00-8月25日24:00进行系统停机升级,在此期间,全省各税务机关涉及委托代征系统的办税大厅及延伸点、各类委托代征单位和所有代开发票自助终端将暂停办理各项委托代征系统的相关业务。
停机维护期间,请广大出口企业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的通知通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特服号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前与人社部门签订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代扣协议的缴费人,6、7月银行扣款不成功的,请向税务部门电话咨询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扣款协议,并缴纳6月至签订协议当月的养老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此次核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均为规范性文件,均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做到应审必审。
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的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因机房供电系统升级,9月20日(周五)18:00至9月22日(周日)24:00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系统、委托代征系统、存量房信息采集系统(房产交易)等将停机维护,所有功能(客户端发票开具除外)暂停对外服务,预计9月23日0:00起恢复使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称84号公告)的规定,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下载附件《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申请表》,根据84号公告文件规定完整填报申请表相应栏次并签章后,在本月申报期内(9月18日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手续。
201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全行业纳税人和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先后分别出台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现将相关政策要求、退税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予以告知,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充分享受减税红利。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服务纳税人的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1月4日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系统2.0版”)。
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实行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单元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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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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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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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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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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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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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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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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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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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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