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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中法[2019]159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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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1:02 |
| 信息简介: |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