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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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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1:04 |
| 信息简介: | 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八十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