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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工商规[2016]1号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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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8:24 |
| 信息简介: | 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应当正式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申请,并于公示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并告知申请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