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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政发[2016]15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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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8:24 |
| 信息简介: | 按规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