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把本次税制改革政策的调整和申报表修改等方面明确告知每户纳税人,同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列申报资料,按顺序先申报后抄报税,确保“一窗式”比对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辅导企业填写税务登记表,不得随意增加纳税人负担。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门临开票所得税和基(资)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泰地税发[2009]7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的征收标准只适用无建筑安装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一些零星的建筑安装工程。
各地要认真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对总局文件的学习,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管,促进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发票不足金额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是指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总金额。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土地增值税,其缓缴手续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十一条办理。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不能因为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而使出口企业应享受的到的优惠政策不能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和《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89号),现对各地补充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审批,对附表所列企业准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的出包工程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
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附件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应验证后当场退还。
对自行贴花、汇总缴纳、委托代售、核定征收的征管现状,应按照《关于加强营业税、地方税、国际(涉外)税收、社保费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剖析税源增量或减量因素,查找征收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深化、细化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务求摸清税源“家底”,努力增加税收收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的工作部署,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扩大我市投资与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帮扶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58条税收政策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期限未满,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简便、有效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具体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对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跟踪管理期间重点监控该类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等情况。
车购税征收管理现状。车购税于2005年正式划归国税部门征收,但仍基本沿用十多年前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模式。一是征收权限过于集中。汽车征收权限集中于省辖市征收部门,县级征收部门只负责摩托车的征收管理。
该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转增实收资本,不宜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办法》第六条所称符合性审查,是指审批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损失的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的认定条件,申请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
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根据总局要求,各区县国税机关应成立由增值税管理、纳税服务、技术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处理纳税人计算机等通用设备重新检测申请的问题。联合工作小组应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理纳税人通用设备的重新检测申请,重新检测时要通知服务单位相关人员到场。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省局分类分层管理的要求,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省局决定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后对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或特定类型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在不同层级实行专业化审核。
“利股红”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
各地必须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涉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到位。同时,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明确办税服务厅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应岗责,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江苏省国税局于2001年下发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苏国税发[2001]316号),指定国内贸易部粮食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无锡)、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江苏省饲料监察所三家单位为我省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免税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
凡已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除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外,不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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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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