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针对每一户剥离企业成立工作小组,一对一做好服务工作。对“二三产剥离”的单位实行个性化税收政策指引与辅导,提供电话咨询、上门协调、现场办公等可选择的菜单式服务。
为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省局制定了《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要求,省局对2007年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市地税局、市局各管理分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与当地同级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建设、房管、交通、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采集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
国税、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共同进行定额核定,保持定额及执行期限一致。定额核定原则上以国税机关核定的信息为主,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应协商取得一致。双方应克服分局管辖范围不统一、工作方法不同等带来的困难,使定额核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现将《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0号,以下简称“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所属期2009年9月及以后发生的即征即退事项,在省局相关业务需求开发上线之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
对新办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照《办法》规定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各地应将《管理办法》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摆放在征收大厅或放在国税网上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取用或下载。
对依纳税人发起的涉税事项的审批流程按照“审批权限前移、后续管理加强、责任追究强化”的原则进行改革,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
对检举制造、加工假发票窝点的,一经查实,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其中:查实假发票在10万份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万-100万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0万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房屋类型,一律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你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6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按取得收入的4%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情形应当核定征收的,不分房地产项目类型,一律按取得收入的8%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的资格认定和税务行政审批及减免税备案事项,各管理岗接到相关信息和资料后,应及时安排税收管理员进行后续管理确认。后续管理主要审核纳税人的涉税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提供资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资料中数据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等。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有效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我市实际,并根据《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241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的纳税人代委托方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拆迁补偿费,若被拆迁人依法不需开具发票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被拆迁人和开发人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账目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本地施工方承接南京市范围内建筑项目的,在取得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如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的,需在取得工程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检报告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
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根据总局、省局对建筑业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大集中系统项目管理模块的需要,特制定《盐城市市区建筑业项目管理和发票开具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总局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24字方针,创新思路,强化管理,夯实基础,树立风险意识,提高汇缴质量,不断改进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提高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请各纳税人在年末会计结账的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政策的学习领会等所得税年报准备工作,并请关注我局网站通知,特殊业务请联系主管税务分局。
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要求填写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时,以上一年度财务核算资料为依据,完成鉴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项目适用5%税率。
为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精细化管理,省局对核定征收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见附件),其中核定征收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表样不变,填表说明作了修改。
为减轻代开发票窗口的工作量,减少重复劳动,凡在代开发票上已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和完税情况,并且申请表和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保存的,可免予在申请表上填写完税凭证号码和完税情况。
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政策规定的宣传。各地应充分利用税法公告栏、纳税服务12366热线、网上申报平台、新闻媒体等不同途径,将增值税扣税凭证新的抵扣期限告知纳税人,确保政策的落实;提醒纳税人在实现销售时依法纳税、及时开票,采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及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并及时申报抵扣,尽可能杜绝因企业财务人员、采购人员等工作疏忽,形成扣税凭证超过法定期限无法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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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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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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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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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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