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苏国税函[2009]23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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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函[2009]23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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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1:21 |
| 信息简介: | 根据总局要求,各区县国税机关应成立由增值税管理、纳税服务、技术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处理纳税人计算机等通用设备重新检测申请的问题。联合工作小组应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理纳税人通用设备的重新检测申请,重新检测时要通知服务单位相关人员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