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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政发[2015]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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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26:53
信息简介: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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