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清理规范工作,认真落实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通知》的部署和省局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规范清理工作。
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实行信息互认,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均由“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审查,各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将科普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落实高企认定补助资金、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科普创作传播、研学旅游、科普展教品、科普出版等行业形成产业联盟,推动科普产业集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数字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发挥各级现有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充分发挥总规模100亿元的省数字经济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因涉税违法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地税部门查处的;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不得享受当年优惠。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奖励。加快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
非居民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限额核定标准比照本公告执行。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30%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时予以倾斜。
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适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内容,结合我局情况,现将《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公告)全文废止。
为做好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办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非制造业纳税人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减免税统计调查对于加强减免税管理、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意义重大,请广大纳税人务必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配合做好调查工作,确保资料真实、数字准确、填报及时。
为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浙财预[2015]20号)文件精神,自发文之日起,我市取消营改增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计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今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在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行调整。
企业向贫困和农村地区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进一步打造更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扶持。
扩大证照联办范围,对市区新登记的市场主体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按原登记程序办理。
为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和安全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要求,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将采用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登录方式(新版登录),目前暂时支持旧版登录方式和“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后期将逐步取消。
市场监管登记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五证合一”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企业注册登记系统,进入联合审批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收风险管理,省局依据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管理措施,借鉴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相关成果,制定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泛开展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宣传,指导和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增值税抵扣、加速折旧、专用设备税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减免税、进口设备免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免税、合同能源管理减免税等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地税系统(不含宁波,下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就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予以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对农民工新办小微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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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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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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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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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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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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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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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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