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涉税行政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就地税机关作出的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地税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
市区(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阶段性扩大保障范围。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410号)规定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对承担公益职能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请建筑业、不动产自开票纳税人务必在4月份纳税申报前,登录到《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客户端)》,下载两项内容:一是“申报管理”→“信息下载”→“增量下载”;二是 “申报管理”→“信息下载”→“基础数据下载”,以确保按新的征收品目申报纳税。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不包括部分须由各级国税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事项。
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规则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机制,推动信用评价结果跨部门、跨区域互认。落实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规定,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异议申诉机制。
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县(市、区)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对于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自2022年10月1日起,合理确定湖北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3%、4%。
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县(市、区)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主要针对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由原4%、6%,下调至3%、4%。本次调整后,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规范,各地不再自行上下浮动调整。
对涉及面广的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暂时不能解决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加强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等各类惠企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积极申请惠企政策支持,加大对各类住建企业的帮扶力度。
自2022年11月7日起,湖北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2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文件规定进行确定。
政策的适用主体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企业单位、自然人均不适用该项缓缴政策。其中,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在我省暂只涉及特定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拟制定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于2015年4月8日至4月15日在浙江地税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不包括部分须由各级国税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审批的事项。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公告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各地要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统筹安排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保持供需总体平衡。
企业同时符合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湖北省内所有纳税人缴费人,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用户,均可通过“楚税通”办理主要涉税费业务、信息查询和定制化服务。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督促会计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参加继续教育,提升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为降低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规定,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关于国税门征开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指导意见中“惠民保”是指政府部门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市场充分运作、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并自负盈亏,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惠民型商业医疗保险。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省局关于依法支持行业发展和加强监管的有关要求,正确处理好税务机关和涉税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杜绝发生各类不正当利益关系问题。坚持纳税人自主、自愿选择是否委托办理涉税事项,选择委托涉税中介。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