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税发〔2018〕21号)规定和省政府“一网通办”相关要求,现就2022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有关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建立健全电子证照生成归集机制和共享服务体系,实现企业群众常用证照基本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不断扩大电子证照在我省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领域应用场景,实现高频事项“免证办”、高频证照“免提交”。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表中填报“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信息后,即作为备案资料随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需另行报送备案资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尽量采用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的规定,现对2015年各月份的税(费)申报期限予以明确。
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在此期间网签并提交《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并提交《绍兴市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省市(州)、县(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要加大调剂力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赤字情况、历年基金结余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是指《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即市区年度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全征”办法的网上申报企业。上年度新成立的企业,从年度申报税费月份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于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23日在浙江地税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由省局设定的“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巡查”等5个进户执法项目。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予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已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当主动向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对纳税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本次清理规范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指全市各级各部门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等方面实施的各类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窗口受理人应当场对申请人资料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应在契税证上注明“2015年补贴已受理”字样。
在试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各事务所认真做好收集整理,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6月30日前,以电子方式报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邮箱:zjctaa@sina.com。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联系人:徐红斌,联系电话:0571-85828661,传真:0571-85828637。
如何理解“对非正常户同一税种连续所属期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可合并为一次处理;对正常经营户连续出现逾期未申报的,可按次处理。对同一税种不连续所属期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分多次处理;同一属期不同税种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行为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市区纳税人通过网税系统办理纳税申报启用财务报表录入前置条件,纳税人申报前必须录入所属月份的财务报表才能正常申报,否则无法录入申报表。
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报告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第三部分第三款第9条“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税务机关在加强抽查的同时可简化税务清算流程,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情况进行公告,本次核定定额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现将我省国税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10号),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局的业务指导,尤其要加强对各类交办、督办案件的督促指导,减少承办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现象的发生。
新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首次报送《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时,附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已开始销售但尚未办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2个月内补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
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确定培养基地,指导协调培养基地开展培训工作及对培养对象的跟踪考核管理;建立湖北省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库,对高端会计人才进行动态跟踪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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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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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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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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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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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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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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