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各地建立并购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
省集中企保信息系统已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对已参保的“五类困难行业”、“十七类困难行业”企业进行标识。符合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的参保企业可线上、线下申请办理,以下操作指南为参保企业提供线上操作引导。
政府非税收入专用非定额票据取消后,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LED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为巩固提高统筹层次,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按照鄂医保发47号文要求,我市东西湖、蔡甸、江夏、黄陂、新洲等区列入缓缴地区范围。在上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享受缓缴政策。
浙江省杭州宋都公益基金会等46家社会团体(名单详见附件1)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271家社会团体(名单详见附件2)继续获得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申请身份认定前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不含前三类医疗救助对象)。
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2014年度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第一条中“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饼)、棉籽粕(饼)、向日葵粕(饼)、花生粕(饼)等粕类产品”修改为“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为进一步公开权力运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的行政权力事项编制了权力运行流程图,现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规定,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全文废止3件规范性文件。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社会保险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期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有关税(费)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款,其申报期限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纳税申报期限由省局在《税友龙版》中统一维护。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自主创业(创业项目为我市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下同)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015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期限具体如下表:请各单位将2015年各税种各征期的具体时间及时通知广大纳税人。
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落实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规范二手车交易及收费行为,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和交易上限入统。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后,缙云县范围内所有使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自2015年1月1日起均适用新标准;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为缙云县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大于3亩(含)且符合条件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包括村集体组织)。
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积极争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支持,为我省社区连锁便利企业发展营造有利的税收环境。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连锁便利企业依法享受汇总纳税、就业扶持等政策,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在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应就划拨土地处置问题报告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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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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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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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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