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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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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27:39
信息简介: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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