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30%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时予以倾斜;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废止文件自202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2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1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可在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内,对时间短、路途近的出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具体补助标准及执行规定,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控制。
对于清单外的企业经营管理事项,由省属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章程自主决策,省政府国资委加强事前规范、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问责。省属金融、文化企业监管办法对清单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记录的查询和使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中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储罐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安全防范用地是指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周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用于安全用途的土地。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若考虑退税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愿申请办理退税的,也请尽快联系告知我们。我们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意见,若今后再申请办理退税,我们仍将按规定办理。
为贯彻实行《浙江国税县级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要求,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在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注销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受理、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受理和各项涉税证明的开具受理。
缓缴期限内,以及缓缴期满后尚未补缴期间,参保人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时,企业应依据参保人需求及时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此次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由于一些报验登记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所留联系方式有误等原因,税务机关经努力尚未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并办理退抵税相关事宜。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小微企业社会负担,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跨境税源包括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境外的经济活动, 以及虽无直接经济活动但存在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益涉及到两国及两国以上税收管辖权的经济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应税收入。
各级经信、统计和国税部门要根据今年培育掌握有望上规的企业信息,特别是今年1-9月应税主营业务收入已超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要重点加强精准指导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工作力量,进一步排摸“小升规”情况,切实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要求,对2013年12月31日前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因税收政策发生变动,《杭州国税办税手册(2013版)》中“税收优惠管理类”编号为119的“支持和促进就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涉税事项的涉税事项名称、业务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发生了变化,现经整理修订后重新发布,详细情况请登录杭州国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阅,特此告知。
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到2017年,全省旅游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6.7%,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到14%;旅游业税收收入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7%;旅游直接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超过8%
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向总部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认定办法》规定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征求财政、工商、国税、地税、人行、金融办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包括部分须由各级国税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公告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同城通办”是指温州市区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相关地税业务,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到市区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外驻温建筑安装单位和房产交易,暂不列为“同城通办”服务范围。
对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限额内依次减免的税费种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即:对企业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3年内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温州市鹿城区红十字会自2014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相关资料做好测算工作,及时统计分析辖区内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情况,全面掌握该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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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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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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