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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温残联[2011]89号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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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35:09
信息简介: 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外地驻市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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