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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发[2011]12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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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35:08
信息简介: 从2011年4月1日起,各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不得收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包括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培训合并举办而收取的混合培训费)。对于4月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包括混合培训费),须在8月15日前无条件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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