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的,按15%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省内跨市、县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对1993年底以来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及时发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清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涉税事项提供便利。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和用水管理机制,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理用水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确定拟入库人选时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执业(工作)时间、政治素质、工作业绩、研究成果、表彰奖励,以及所在单位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所获奖励、行业影响力等情况。本期入库人选的任职期限为四年。
为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属地审批原则,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各类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的规定,《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江夏区等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01〕325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2018年公告第1号修改)全文废止失效。
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权属者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缴纳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交换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计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体情况,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649号提案的答复,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196号提案的答复,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1号建议的答复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请于11月22日之前完成城镇垃圾处理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报缴纳工作。详细名单见附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浙国税征[2006]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好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单位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所配比对应的工程收入,总承包单位可依据合法发票、完税凭证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各税务分局应按不低于市局文件规定的预征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全省住建领域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提升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对2009年3月1日前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非居民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补办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楚税通”手机APP线上缴纳养老保险费功能已升级,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楚税通”手机APP线上缴纳养老保险费。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机银行APP暂停省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线上缴费业务,邮储银行柜面和批扣缴费方式仍可使用。
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进行股份转让,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在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对不符合上述清算条件尚未清算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根据我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其他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两个减负”精神,减轻一线管理工作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市局对部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于2021年12月22日17:00前在工伤结算系统中办理在院工伤病人出院结算业务,未达到出院条件或因特殊原因的在院工伤病人,停机以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待上线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后,在新系统中再次办理住院及结算业务。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须提供《户口簿》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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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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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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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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