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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东地税发[2009]37号 浙江省东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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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38:48
信息简介: 对不符合上述清算条件尚未清算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根据我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其他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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