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应按以下退税程序尽快予以办理退税,并在原始完税凭证上加盖“预征率调整税款已退”印章(印章由各地自行刻制)。原始完税凭证复印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留档备查。
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升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会计人才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研究,决定开展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工作。
各局税源管理四科负责《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开具和审核管理,并做好台账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税源管理四科确定国际税务管理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税务证明》统一编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季)申报的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及随营业税一并缴纳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纳税(费)申报期限统一明确为纳税(费)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新申报表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认真梳理会计与税收差异,总结原申报表设计、使用情况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设计的,是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集中体现。
加强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省再生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收购再生资源时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向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时可开具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本通知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
各市(地)局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情况和《承包工程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上报省局,并随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统计表》(详见附表1)。
截至2008年底,共有76家海外机构获得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的资格。近年来QFII对我省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投资,并取得了股息、红利、利息等收益。各地要及时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支付银行做好这项政策的宣传工作。
票证管理中心根据《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开出《发货通知单》给定点印制企业,各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填制票证管理中心的《发票送货单》将发票送到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
各地国税机关应抓紧做好《管理办法》的执行和培训工作,确保各级税务人员熟悉掌握《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及时准备好《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等表式,并做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境内外企业的宣传工作。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本通知规定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两个服务”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今年企业所得税统一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不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
对增加或保留的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各地要按照《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通过优化办税流程,做好配置,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各地要认真学习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本地区的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规范,规范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防止核定征收过程中出现扩大化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创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现就市本级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人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向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各税源管理科归口管理员报送相应的纸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和相关资料。
“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窗口受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进行票表比对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研究决定,将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28号)规定条件的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三门县和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列入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试点时间从2009年4月1日开始。
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按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9]10号文件规定,2009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减征工作在3月份实施。
当年经主管地税分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预缴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应按25%的税率预缴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政策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相应的财税支持政策。
外商投资项目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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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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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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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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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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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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