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计税价格的1%原规定执行。此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尊敬的纳税人,此次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如给您带来暂时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确保申报表整合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地税局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其中各市地方税务局,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管一分局、涉外税管理分局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单位。
从2009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均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凡在我市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各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应及时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表式见附件4)。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决定第二批取消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提高国地税的信息共享水平,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使共管户的国地税定额基本一致,经研究,对共管户地税定额参照国税部门的定额执行。
执行回转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按程序执行完毕之后,发生了据以执行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需将已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以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一种制度。
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0.5%;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发的应税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温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登录电子税务局——上方“办税中心”——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选择“增消所综合申报”——选择“申报错误更正”——找到对应所属期点击“更正申报”。
“楚税通”主要包括“首页”“办税”“服务”“我的”四大模块,支持申报缴税、发票代开、证明开具、咨询辅导等136项常用办税缴费业务功能。
纳税人自2008年12月1日起购买的炸药按新的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标准执行,此前购买的炸药仍执行原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13000吨的计税定额。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纳税人在缴纳资源税时,需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提供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生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由省注协统一组织。现场检查将于9月上旬至10月下旬进行,11月至12月开展检查结果的论证及召开惩戒委员会,12月底前将惩戒处理结果上报中注协。如有特殊情况,检查工作将进行调整,并另行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磐安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各级国税局应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征退税衔接工作有关规定,建立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实地核实制度,对新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实施实地核实,掌握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撰写实地核实情况材料作为户管资料归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浦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城乡公交企业的实际困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政发[2007]42号)规定,决定对全省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免征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目前正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清理。对已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认定机构,同时追缴其已退(减、免)的增值税税款;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级地税局按照总局规定式样刻制并留底归档备查,各县(市、区)地税局须向上级地税局报送两份印模,由市地税局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须及时更换印章并按程序报备。
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不断建立和完善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真伪鉴定工作,并加强鉴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各级国税机关在鉴定过程中可要求相关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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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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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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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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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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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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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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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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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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