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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函[2009]7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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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39:33
信息简介: 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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