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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金地税政[2009]24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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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6:39:30 |
| 信息简介: | 当年经主管地税分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预缴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应按25%的税率预缴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