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在收购再生资源时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向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时可开具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期限日的次月开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该政策的调整对省电力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税负率产生较大的影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54号)精神,现对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浙财预字[2008]9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项目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8号)中规定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的纳税申报期限,由当月10日前缴纳,调整为当月15日前缴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30%,执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精神,我局对《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 浙国税流[2006]61号)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经营面积在500平米(含)以上,或按照参数定税法计算所得月定额在4万元(含)以上的定为个体大户。经营面积在300平米(含)至500平米之间,或按照参数定税法计算所得月定额在1.5万元(含)4万元之间的定为个体中户。其他为个体小户。
服务贸易等项目同时涉及国、地税部门的,相关资料应一式两份分别向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只涉及国税或只涉及地税的,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一份相关资料。在报送相关资料的同时附报资料清单。
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别以其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湖北省“楚税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操作指引
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战略意义,主动把地税工作放在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之中,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中,将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亲自抓调研,抓落实,把这项工作列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鼓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加大对扩消费促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根据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质效等,对2021年度增长较快较好的全省5强消费市(州)、10强消费县(市、区)和30强消费乡镇,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015号)第十八条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的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及社会福利企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规定,现将福利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申报对象请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见附件),以纸质版(需申请人手写签字,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省注协注册部。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前一阶段总局下发的新关联交易申报表的格式内容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向企业做好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准备等有关规定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护纳税人税收权益,切实提高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质量。
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按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要求书面向承办银行申请解除,承办银行按申请终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根据申请划转监管资金至住房租赁企业的一般结算账户。
会计人员登陆湖北省财政厅官网(http://czt.hubei.gov.cn),点击下方“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查看信息采集须知、操作手册和注意事项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填报信息、上传资料。
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主体,必须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凡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凭国土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书到征收机关申办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如减免申请人不一致的,征收机关不予受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
鼓励支持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扶持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和种植业、养殖业基地,落实好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地区)的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由受益所有人或所得取得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一并送交支付人,由支付人在支付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按照省级40%、市级10%、县级50%的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清理简并文件规定,对取消的3项涉及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办税事项,减少涉税资料的34项办税事项,坚决做到该取消的取消、该减少的减少,切实简化出口企业办税手续。
中国工商银行湖北分行已按要求完成代征系统与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之间的接口改造及联调联试工作,其省内银行网点已同步具备社保费标准版上线后代征我省个人社保费的条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财政支持。以全省各级政府名义主办的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主题活动,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城市要将扩大城乡居民文化和旅游消费财政补贴相关资金优先用于补贴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
为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加快推动全市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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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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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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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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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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