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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函[2008]54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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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0:00
信息简介: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级地税局按照总局规定式样刻制并留底归档备查,各县(市、区)地税局须向上级地税局报送两份印模,由市地税局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须及时更换印章并按程序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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