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5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除外)。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措施,切实加强我省建筑业税收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或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安装费收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不征或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照顾。
来文所述浙江万基置业有限公司经公开竞标拍得土地,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契税363.3万元后,无法按出让合同的规定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被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至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该公司未办理有关土地权属转移手续。
考虑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同意其对省外和宁波市的大型利废企业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
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房产同时为该公司经营使用的情况,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对企业未能按期提供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调整其应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本细则所指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本省鼓励和扶持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的活动。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运行等优惠政策。
除《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浙国税流[2006]3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外,企业存有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必须全部收缴。
各地应将尚未使用的车船使用税标志进行彻底清理,登记造册,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032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计[1998]46号)的规定,自行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销毁工作。
不断创新、丰富工作手段,防范和化解纳税争议。各级地税机关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与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法院的沟通,抓紧研究和完善多方面的协调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税务行政争议案件。
对个体工商户下达涉税文书时,应直接下达给业主(户主),对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可在业主(户主)后予以注明。个体工商户相关涉税文书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表证单书格式为准。
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自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颁发以来,我市的代理记帐机构有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到目前止,我市共有代理记帐机构近22家,这对规范我市小型企业财务核算,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期限及需要报送的资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管理。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超出申请期限的,不予受理;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按规定办理。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宁波市市本级和镇海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财务列入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含教育、卫生等分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含教育、卫生等分中心)按每年每人180元的标准直接划转,征收时间为每年的7月。
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在二手房转让环节,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0.5%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文件)要求,市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是否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内建立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台账,是否详细记录开展情况及成果,台账是否起到了避免多头评估和重复检查的作用;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瑞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1%,泰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洞头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考虑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同意其对省外和宁波市的大型利废企业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4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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