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统一内外资税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法[2007]3号)文件精神。
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规模小,未能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经税务分局认定和市局批准,税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制定本办法。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92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地税系统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79号)的精神,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人不再填报《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税系统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79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58号)的精神,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脑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39号)要求,与《税友2006》配套的电脑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近日已开发完成。
统一思想,采取措施。各局要以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为契机,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摸清家底。要按照要求对定额的核定程序及有关文书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征管。
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凡发现企业所得税税负低于1.5%预警率的,应列入纳税评估对象,通过约谈、实地调查核实等形式进行纳税评估。对涉嫌偷税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6]872号、国税办发[2006]92号、浙政办发[2007]38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地税系统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79号)的精神,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门店(名单见附件)由总店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店和门店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照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中,要求国税部门取消的项目共24项。
加强税源管理。各分局要利用土地权属登记、土地交易信息等资料,全面、准确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新增税源信息基础资料,进一步充实TF2006税源数据库,及时做好税种变更登记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纳税人其他应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地方税费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省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尚末出台,各级征管机关要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待我省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后,再按新的规定和标准补征税款。
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
为规范黄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4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前购进还没有抵扣完的外购已税黄酒一律停止抵扣。
各地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1号)规定执行。
近日,部分市县来文请示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转让契税征管政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转让和农村房屋权属转移,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2007年度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部门在出口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核实其是否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若未办理的,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待取得退税部门相关文书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各地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5号)执行。
根据上级机关的清理结果,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对以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地税系统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79号)精神,我局对现行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取得A级及A级以上纳税信誉的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的每次领购量可以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三个月的月使用量合计数内核定次供量、月供量,但最高不超过三个月的月使用量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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