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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金地税政[2007]50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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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2:34
信息简介: 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在二手房转让环节,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0.5%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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