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完善印花税预征办法,现将印花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省局直属一分局报送年度印制计划,并向省局直属一分局办理领购,之后需要增加当年度印制数量的,应提前1个月补报印制计划。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规定,对列入收费项目名单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征收营业税。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并按规定作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后,上述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为视同销售的价格,纳税人可按视同销售价格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对由扣缴义务人通过全员管理系统实行明细申报的每一位纳税人,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为其开具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按要求送达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24号)规定,结合我市“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每一位地税干部有依法保守纳税人涉税信息秘密的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非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不得宣传个人及某特定人群的涉密信息。
企业,须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2个月内,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的申请,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确认,并取得审核确认书的企业,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未取得主管地税分局审核确认书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从事品牌服装、酒类专卖店及其它高档商品品牌专卖专营店经营(具体范围由各税务分局自行划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应在2007年5月份(税款所属期)前调整为《文件》规定的“普通商业”征收率。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加强指导,并及时提供政策信息服务,稳步推进纳税人涉税鉴证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证明(报告)或鉴定意见书的工作。
商品房销售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技术合同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00%比例计算确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合同按贷款金额的100%比例确定。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确认为“无法认证”的情况下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在专用发票打上“无法认证”标记、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注明“无法认证”和确认日期。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新产品试制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592号)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省局也已经在全省地税征管软件中修改了申报软件。
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能单独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或成本的,可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或成本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岱山嵊泗两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舟政[2006]101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你市岱山、嵊泗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两个以上的买受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能分别以其中各个买受人为纳税主体、按照其安置原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人数比例来判断是否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中第五和第六条规定的土地、房屋契税优惠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宣传解释工作,在尊重纳税人意愿的前提下,巩固已有建帐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
从2006年度起,经审核认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定期定额户对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按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收入核定征收0.5%的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从1.5%调整为1%。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履行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及省级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的职责,并依法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浙江华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店和门店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照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对象,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核定定额结果分别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定额核定结果由市局在月末统一在国税网站上进行公布,三县局自行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精神,对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其改制前拥有的土地房屋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免征契税。
内容包括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名称、投资趋向国家、协议金额、出资方式、汇出金额等;同时要认真落实境外所得计算、亏损弥补、应纳税额计算、境外税款抵扣及境外税收减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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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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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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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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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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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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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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