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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函[2007]30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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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2:39
信息简介: 各地应将尚未使用的车船使用税标志进行彻底清理,登记造册,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032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计[1998]46号)的规定,自行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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