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份申报期,请您继续使用原资源税申报表,按原有政策进行资源税申报,该表还适用于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8月之前的资源税补缴申报。对2020年9月1日及以后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请使用新版资源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为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本级房地产行业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武汉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
对原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已享受到期的,不得再享受扶持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再次登记失业的人员,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后,也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未到期的,可按规定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有关规定,纳税人申请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可依据住建部门审查验收批准文件认定的安全防护安全防范用地面积,或经住建部门认可按规定规范自行计量的安全防护安全防范用地面积,自行申报享受。其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面积所依据的适用标准及免税税额计算过程等资料须留存备查。
风险准备金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试点条件为:2005年实际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6亿元以上,单独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税源管理三科),且专职人员配备在10人以上。
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加强动态监控。
违反约定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重点培育工作,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合理推荐本地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和企业申请表一并报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确保我市个体定额核定工作更趋科学性、合理性,在各税务分局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决定对部分行业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税务机关评定的高风险纳税人,在办理票种核定、发票领用等业务时,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其中,对办理票种核定业务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发票使用风险提示告知承诺书》并接受税务约谈。
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注规〔2018〕8号)有关规定,我厅将进行2020年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申报和拨付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房改办等部门购置或接受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用途的房屋,对其承受权属按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你局《关于政府性收购土地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
凡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收购数量和金额较大,百元版不能满足其经营实际需要,应准予领购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
浙江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全省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师资培训,各市县技术维护单位负责企业端的培训、金税卡加载、软件升级以及纳税人端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狠抓责任落实。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省直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要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全覆盖落地措施,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确保高质量完成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农村电力固定资产的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车价信息采集是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为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30号)要求及我市实际。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关于“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要求,严格执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45号)文件精神,整顿规范税务代理市场。
收购企业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时,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附件一)。主要内容包括:收购货物的品种、收购区域、收购方式,加工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农产品所占比例,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销售毛利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省局近期下发的《关于整顿规范税务代理市场的通知》(浙国税办[2006]50号)精神一并学习贯彻。
自2006年8月1日起,省再生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一律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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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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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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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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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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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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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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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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