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金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残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审核编制本级保障金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出台新的政策或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预算的,须报经同级财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
浙江新世纪再生公司应建立健全“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制度”、“发票使用管理制度”、“废旧金属货场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收购资金、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并将这些制度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通过对新鲜葵花瓜子、新鲜花生的筛选、清洗、蒸煮、烘干、分包等初加工处理,制成的葵花瓜子、花生,可归属《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中水果初加工范围。
在保障公共安全、不影响交通通行、不侵害他人利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在指定时间段和特定区域,允许餐饮企业室外开设桌餐及“外摆位”,允许临街店铺出店占道经营,允许大型商超临时占道促销。
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教字[2005]7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1997]43号及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将湖北省范围内应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由2020年5月31日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更大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让市场主体活下来、留下来、发展好,现制定如下措施。
为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省财政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以及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对《容错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纠正为主的方式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违法行为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各税务分局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宣传、贯彻,并对所管辖的纳税人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调整工作,切实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市局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后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停止执行。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你市莲都区、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景宁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龙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1%,遂昌县、松阳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0%。
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省局文件精神,及时做好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的工作。我市应税合同金额占比暂按省局规定的下限执行。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规定,省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条件、批准权限、办理程序等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决定,自2020年7月1日0:00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00止,湖北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请领用、邮政寄递发票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市(州)级调剂向统收统支过渡,确保2020年底全面实现市(州)级统收统支,统一基金核算管理。
根据你局提供的情况,你市台州海外鞋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5日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受让国有土地2.4751公顷,并与2005年6月9日缴纳了契税。
享受免征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单位,原则上不缓缴。如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范围,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限、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个人转让书画作品、古玩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纳税人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合法凭证进行扣除。
2019年1月31日,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9〕7号),公布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及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共计1147件)的清理结果。经梳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78件,其中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45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0件,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2件,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制性质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公证、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并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具体征收方式。
我省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确认,参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536号)的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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